第一,用人單位對于女員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第二,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第三,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員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四,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員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我國相關法律:“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p>國務院又做了什么補充?
國務院女員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對此又做了補充,該法律規定:“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备鶕撘幎?,用人單位至少要給女員工產假98天,多則不限,由用人單位自由把握。另外該規定還對流產假期進行了規定:“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總結:正在哺乳期的女員工在職場中是一個特殊保護對象,為了保護孕婦在懷孕期間不影響正常生活,降低生活壓力,國家制定了一些關于女員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
【法律依據】:《女員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員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女員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女員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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