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懷孕7個月,女方起訴離婚的,女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受任何限制;如果是男方在女方懷孕時離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除非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一、懷孕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多少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出懷孕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多少,但是一般可以參照以下情況: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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