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女方能起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離婚訴訟中,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才會判離婚。
一、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別規定
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別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先進行調解。
二、單方面單方離婚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單方提離婚的限制條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沒滿一年的,一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不得要求離婚的情況
不得提出離婚的情況有:
1.一般情況下,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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