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注冊資金實行認繳制,不需要實際繳納。注冊資本1000萬而實際繳納不一定是1000萬,法律上強制性要求的注冊資本數額與實際繳納資本概念不同,但兩者在金額上最終是相等的。實際繳納可以按照注冊資本標準一次全部繳清,也可以在某段時間內可能小于注冊資本,分期交齊。
一、繳納注冊資本的方式如下:
1、注冊資本如果是貨幣資本的,由股東轉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2、如果是非貨幣資本的,則由評估機構評估其價格后,依法辦理非貨幣財產的轉讓手續,轉移權益給公司。
二、注冊資金認繳和實繳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認繳制不用再驗資,股東對所認繳的資本負法律責任,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把資金凍結在開戶行,驗證資本金;
2、意義不同,認繳制方便了創業人員創業,先不用任何出資就可以注冊公司經營,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方可經營;
3、類型不同,認繳制的公司屬于一般的無重大風險類公司,實繳制公司涉及到財產安全類公司。
總而言之,注冊資金1000萬公司實際要出多少,法律沒有實際規定。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注冊資金實行認繳制,不需要實際繳納。當經營范圍涉及到人民健康、財產安全等經營范圍的話,都要求實繳出資,其在工商登記時需要一次性足額出資。除此以外的其他行業,都實行認繳制,即就算注冊資本填寫了1000萬元,但只需在經營期限內足額出資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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