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不服合同仲裁是不能起訴的。根據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終局制”,仲裁做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
法律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合同糾紛可以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要想通過仲裁解決,首先需要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后,雙方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仲裁實行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同一糾紛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什么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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