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0萬元及以下且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的繳納義務人;而一般納稅人則是年應征增指稅銷售額須在500萬元以上且會計制度健全、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的繳納義務人。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時,須主動至稅務機關變更為一般納稅人,此為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而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主要流程分為以下4個步驟:
1、納稅人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并填寫表格。
2、稅務機關核對申請材料,材料核實無誤,可以順利通過審核。
3、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查驗,并出具查驗報告。
4、稅務機關認定,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第一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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