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一般來說,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1年6個月以上方可減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符合減刑條件的,至少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至少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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