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與青少年相關的法律案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2006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勞動合同法對合同的執行時間是哪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布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建筑工程合同補充協議依據什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分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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