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由于妻子懷孕,丈夫出軌的比比皆是,那么孕婦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
孕婦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可以參考以下程序:
第一,確認具體的管轄法院。一般來講,如果夫妻雙方都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須在被告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如被告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則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第二,準備訴訟材料。主要包括訴狀、身份證、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文件、戶口本、子女出生證明、以及相應的證據。需注意的是,訴狀不需要寫的太復雜,言簡意賅,說明問題即可。證據要根據訴訟請求來提交,比如要求分割房產,就應該提交房產存在以及價值的證據。
第三,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遞交訴訟材料,申請立案。立案庭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會予以立案,一般來講,自立案之日起1-2周內,案件會由立案庭分配到審判庭或速裁庭具體辦案法官手中。
第四,法官根據庭審情況,做出裁判意見,能調解的,制作《民事調解書》;撤訴的或者根據法律需要移送管轄的,制作《民事裁定書》;不能調解也不撤訴的,制作《民事判決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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