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從理論上講,如果侵權行為一直繼續,那么訴訟時效就尚不起算,直至侵權行為終了,而且土地屬于物權,在物權保護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所以即使過了20年也仍在訴訟時效保護期內,但是,如果涉及到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因為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有規定,超過20年的,一般就要認定土地屬于現使用者所有。還有就是土地權屬爭議,要先經過政府處理,然后才能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可知土地被侵占如何起訴,具體如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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