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經濟犯罪死刑有哪些?
1、經濟犯罪中,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等。
具體來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2、死刑復核程一般為兩個月左右
案件復雜的話可能會時間長一點。據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準需要數年。死刑復核程序并沒有期限的明確規定。
二、被判處執行死刑會減刑嗎?
1、被判處執行死刑可能會減刑,也有可能不會。
依法判處死刑如果是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是不能減刑的,但是對于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滿足一定條件還是能減刑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2、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刑事法律的規定死刑怎么復核?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不管是經濟犯罪案件,還是其他類型案件的犯罪分子,都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根據現行法的規定,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兩種。如果對經濟犯罪死刑有哪些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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