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票已經作廢的,不可以取消。若是誤作廢,請和購貨方取得聯系,讓他們將發票退回來,或者請他們不要抵扣。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普通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普通發票(含未打印的普通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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