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盡量挽回感情,若無果則可以考慮離婚。離婚有兩種途徑:
一、第一種途徑是協議登記離婚。
(一)具體操作:雙方若能夠協商一致共同擬寫離婚協議,則雙方可同時到雙方任何一方戶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內容(離婚協議可以自己書寫,也可委托律師代寫)主要包括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和共同債務的分割及處理、孩子撫養權的分配,需要攜帶的證件材料主要如下: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三份)、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雙方各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二)特點:此種途徑的優點是快速、方便;但明顯的缺點是比較容易留下法律后患,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的法律后患是: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其應該負擔的義務時,相對方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協議,因為離婚協議并非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此時還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確定的義務,拿到生效的法院判決后,方可申請執行;因離婚協議中內容和表述往往不規范甚至錯誤,導致在以后的實際履行過程中,非常容易產生誤解、分歧和對抗,這時仍然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對原離婚協議中的分歧條款進行明確、對遺漏和缺陷部分進行補充和改正,等拿到生效的法院判決后,再按照此判決書進行履行,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議登記離婚后再次進行訴訟離婚是一個比較漫長和不容易的過程。
對于夫妻財產(包括債權債務)數額較少、財產結構(包括債權債務)較簡單、對方人品又較值得信任的離婚案件,可以考慮采用此種途徑,以提高效率和節約成本。
二、第二種途徑是訴訟離婚。
(一)具體操作:雙方若協議不成或因為顧慮協議登記離婚存在的法律風險而選擇訴訟離婚的,可以向對方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的證明一般為一年以上期限的居住證或購買社保的繳費記錄,也可以在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的法院起訴離婚。任何一方都有提起離婚訴訟的自由和權利,對方不同意離婚并不妨礙一方起訴離婚的權利,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一次訴訟在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離不掉,需要在第一次離婚訴訟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進行第二次訴訟,屆時大多數情況下都可以判決離婚。
(二)特點:此種途徑的優點是解決問題徹底,比較安全、后患風險比較少;缺點是程序較復雜、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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