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發現錯誤的,在稅控系統中找到錯誤發票,雙擊,然后點擊作廢就可以了。根據需要可以重新開具新發票,注意作廢的發票聯次要齊全,然后蓋上公司統一的發票作廢章。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廢的發票,需要在稅控系統中輸入發票代碼。然后開具紅字發票,最后賬務處理的時候把收入紅沖掉就可以了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普通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不能作廢,應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關于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函129號)的規定,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參照《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國稅轉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
1、購貨方未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后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帳聯撕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2、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帳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3、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普通章。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按照國稅發156號的規定執行,所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與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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