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看情節,情節重并且受害人不愿調解的處拘留和罰款;情節輕的可能是拘留也可能是罰款。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一、打架斗毆派出所怎么處理的?
公安機關在處理治安案件的打架案時,事主(也就是被打的,也叫受害人)通常會為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的目的是化解雙方仇恨,以免日后因積怨再次發生。
嚴格規范的情況下,調解就算成功,現場的勘查、雙方筆錄、旁證的詢問筆錄均要制作,調解完成后,雙方寫《自愿調解申請書》并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為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公安機關存檔一份),涉及賠償金額的,當時當面交,收款人須寫收據給對方。如果調解不成功,或事主不愿意與對方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治安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