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
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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