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是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該怎樣申請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進入人民法院階段的必經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時,而向該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如果申請人認為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競業限制合同能否約定管轄
競業限制合同不能約定管轄。競業限制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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