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刑事處罰,但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決定是否適用,同時未成年人犯罪也可能接受家庭管教或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15歲的未成年人搶劫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所以怎樣處罰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拓展延伸
15歲搶劫犯獲刑:法庭對未成年犯罪的嚴厲態度
近日,一名年僅15歲的搶劫犯在法庭上獲刑。這起案件引發了人們對未成年犯罪的關注,并凸顯了法庭對此類犯罪行為的嚴厲態度。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社會普遍關注如何平衡對其進行懲罰和幫助的問題。法庭在這起案件中的判決,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強調了保護社會安全和維護公共秩序的重要性。這一判決也提醒了社會各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關愛和引導,以預防和減少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未成年犯罪問題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尋找更有效的解決方案,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安寧。
結語
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時,法庭的判決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強調了保護社會安全和維護公共秩序的重要性。這一判決提醒了社會各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關愛和引導,以預防和減少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未成年犯罪問題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尋找更有效的解決方案,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安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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