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伙斗毆與聚眾斗毆罪有什么區別
1、聚眾斗毆
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2、結伙斗毆
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二、聚眾斗毆罪與結伙斗毆的區別是什么?
1、聚眾斗毆罪-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結伙斗毆-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1、聚眾斗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2、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聚眾斗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不需要有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
聚眾斗毆相較結伙斗毆情節是更加嚴重的,前者會受到刑事處罰,而后者,只是受到行政處罰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罪與犯罪預備有什么區別?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預備犯罪是指行為人僅在預備階段就停止犯罪。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二、誹謗罪與侮辱罪有什么區別呢?
屬于是語言攻擊的,(文字攻擊)是無中生有捏造出來的信息,但捏造出來的信息不一定本質是不良的。是要看情況對公民造成不良影響。(如:誹謗xxx和xxx有關系。名節問題。)有語言。文字上侮辱,有行為上的侮辱。語言。文字上的和誹謗近似也是無中生有捏造信息。但此時捏造的信息是具有一定不良性必定會對公民造成影響的。行為上的侮辱則是對公民身上施行侮辱行為。如:吐唾沫、逼著下跪(好像還不構成犯罪。)還有就是對公民的肖像。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形象?;蚶霉裥は襁M行人身攻擊等。輕則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蚴俏唇浰送饣蚴跈?,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不良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輕則侵犯公民的姓名權。情節嚴重則在侵犯公民肖像、姓名權的同時,侮辱公民行為具有不良性,構成侮辱罪。
三、搶劫與搶奪有什么區別,搶劫罪與綁架罪有什么區別
一、搶劫與搶奪的區別1、二者的相同點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公然搶奪公私財產為手段。2、不同點主要是客體,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地步,不但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也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而搶奪罪的“公然搶奪”只能針對財物,而不能侵犯人身安全,因而是單一客體,而搶劫罪是復雜客體。3、但二者也存在轉化關系,即搶奪財產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此時犯罪性質發生變化,罪名由搶奪罪而轉化為搶劫罪。4、搶劫的手段除了暴力、脅迫還有“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某人然后劫走財物就是屬于“其他手段”。5、“其他手段”的認定原則是:只要該手段足以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地步,就應認定為搶劫罪中的其他手段。灌醉某人后劫財應定搶劫罪。二、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系人給付財物,后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后有勒索財物行為,后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后者則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后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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