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與結伙斗毆的區別:
1、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斗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伙斗毆的構成主體是結伙斗毆的參加者和聚眾斗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2、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結伙斗毆行為的主體都是斗毆行為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3、造成的后果不同。結伙斗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斗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
一、聚眾斗毆并且投案自首會不會被判刑
參與聚眾斗毆后投案自首,是否會判刑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投案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于一般參加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
二、聚眾斗毆沒有傷傷會怎樣
聚眾斗毆沒傷會判刑。集體暴行者,聚眾斗毆的,對主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主要分子,是指在集體暴力中發揮組織、企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積極參加者,是指除主要分子以外在集體暴力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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