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時間限制,分為當月作廢和跨月作廢。 當月作廢: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如果銷貨方在開票當月能收齊發票的全部聯次,可按作廢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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