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聚眾斗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二、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三、聚眾斗毆罪與結伙斗毆的區別是什么?
1、聚眾斗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結伙斗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1、聚眾斗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2、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聚眾斗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不需要有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聚眾斗毆相較結伙斗毆情節是更加嚴重的,前者會受到刑事處罰,而后者,只是受到行政處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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