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開票方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 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注意: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二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2)銷售方未抄報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的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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