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是法律賦予男女雙方正當的權利,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可以選擇生育或是不生育,男性生育權的實現是無法強制女性去執行的,那么女方拒絕生育男方能否提出離婚呢?就此問題進行研究,得出了一些結論。生育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必須要有夫妻雙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參與。在實行劃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但基于婦女自身的生理特點,以及婦女在生育中肩負更加重要的責任,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庇纱丝梢?女方可以拒絕生育,男方并不能強迫自己的妻子生育。當夫妻雙方就生育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進行友好的協商。如果通過協商實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可以選擇離婚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離婚不成的,男方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通過和別人組成家庭實現自己生育的權利。生育權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的權力隨意加以干涉,如果女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生育的,男方可以以此作為感情破裂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得到司法救濟,實現利益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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