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成立不同的專利代理機構,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成立的條件包括有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有書面公司章程等。
2、法律規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十條合伙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有兩名以上合伙人;
(五)合伙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并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有五名以上股東;
(五)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并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二)有兩名以上合伙人或者專職律師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占。
2、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范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制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
4、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共有權人,是否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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