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一、公司地址變更公章有效嗎
不需要。公司注冊地址是公司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是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所在地,而公司公章則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是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行使權利的重要工具。通常情況下,公司地址變更并不影響公司公章的使用,公司名稱有更改,才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經營者必須完成地址變更手續,領取載有新地址的新營業執照,才能在新地址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辦理變更登記之日開始的30之日之內持相關證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無欠稅證明在哪里開
1、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申請開具,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
2、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區分以下情況提供相關有效證件。
3、單位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發放的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4、自然人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開具的,還需一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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