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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