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會在三十天內進行處理。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電話、網絡、信件等方式向警方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信號。
一、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是這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了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鑒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鑒定),或者損失物品(價格鑒定)。精神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4,處理,對嫌疑人進行處罰。雙方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復議。
這是一般程序,說的也比較籠統。一般在一個月左右辦結,在說說你的案件情況,派出所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應該對雙方出具處罰決定書,你沒有收到處罰決定書是不對的,派出所處理完行政案件后(比如對嫌疑人進行行政拘留,行政罰款,行政警告等)你可以攜帶《處罰決定書》,《住院醫療收據》到法院對雙方的民事問題進行訴訟。對于因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微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調節處理,派出所沒有進行調節也可能是有別的原因,比如對方不愿調節,或者有法定不可調節的情形。你可以到派出所問問你案件的具體情況,之后到法院訴訟,法院再到派出所調取案件相關證據,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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