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續訂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維持或提高工資,也可以降低工資。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且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降低工資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違反同工同酬原則。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工資標準可以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則適用同工同酬原則或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
關于續訂合同能否降低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維持或者提高工資標準,也可能降低工資標準。對于“維持或提高”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對于降低工資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過,這種降低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首先,國家有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的工資降低到最低工資標準以下,就是違法的。
其次,續訂的工資標準也不得違反同工同酬原則?!秳趧雍贤▽嵤l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卑凑者@一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如果就工資標準協商不一致,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執行?!秳趧雍贤ā返?8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睋?,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關于勞動報酬標準這一問題上,能協商按協商標準,不能協商的,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維持或提高工資標準,也可以降低工資標準。然而,降低工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首先,不能降低到低于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其次,續訂的工資標準也不能違反同工同酬原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如果在工資標準上協商不一致,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執行,即重新協商或按照集體合同規定執行,如果沒有集體合同或未規定勞動報酬標準,則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原則。因此,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工資標準的變動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和同工同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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