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首先,被判處沒收財產,只能沒收屬于被執行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個人的婚前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個人的部分,比如雙方共同存款的一半,雙方共有房產價值的一半等等。其次,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財產,不得沒收;同時,在沒收財產時,法院應當參照上年度當地政府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為被執行人和所扶養家屬,保留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包括由被執行人撫養的未成年子女、贍養的父母所必需的費用。沒收全部財產主要出現在刑法處罰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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