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需要建立一年以上,同時還需要足額繳納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借款人申請貸款時的公積金賬戶應處于繳存狀態。對于經批準的延期繳納狀態的單位,其職工符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一年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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