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根據相應的管理條例,有因為健康原因不收押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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