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黨內經過選舉或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部門中的領導職務,包括支部、總支、各級黨委的委員、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等職務;以及黨員在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軍隊政治機關的干部職務屬于行政職務)。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八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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