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職業病防治的法定責任者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3、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5、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8、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9、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10、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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