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首次鑒定要多少時間
(一)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2、社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3、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4、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5、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6、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在鑒定結論形成后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
二、職業病鑒定書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職業病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鑒定事由;
2、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3、鑒定時間。
4、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5、職業病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6、鑒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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