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接有毒、有害物質等原因而引發的疾病。職業病的認定標準強調是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患病,對于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并且不能夠輕易的辭退此類勞動者,除非勞動者自愿辭職。我國把職業病分為了10大類,一共132種職業病,其中塵肺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在現在也是非常的常見的,放射性疾病、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這些發生率不高,職業性皮膚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腫瘤等職業病也在其列,當然還有一些無法羅列出來的職業病例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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