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于該員工的受雇職位等信息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具體模板如下:
離職證明(居中對齊)
茲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在我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F因*****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二、關于離職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2007年《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離職證明書的主要內容
1、勞動單位基本信息;
2、勞動者基本信息;
3、勞動關系建立日期;
4、勞動關系解除日期;
5、勞動關系期間勞動者擔任職務;
6、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7、雙方簽名蓋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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