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離職證明必須注明以上法律條例中注明的必備項,同時還應寫明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一、單位離職證明有什么用
離職證明的用途:
(一)去勞動就業保障局辦理失業證,需要提供解除離職證明;
(二)勞動者去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手續,需要出具離職證明;
(三)勞動者重新找工作,入職前,新公司人事部要求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
(四)勞動者創業,那么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那么會享受優惠政策。
離職證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云動關系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
二、新公司簽勞動合同要離職證明合理嗎
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應,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一般來說,HR會要求員工在正式報到時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報到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學歷證、個人簡歷、員工信息表、離職證明相片等相關證件,并做驗證。主要是關注員工相關證件(學歷、專業資質、履歷等)的真偽,是否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
某勞動者為了去新公司報到入職,在還來得及未與原單位簽署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找了家代辦機構刻了個原單位的假章(比原單位少了兩個字),然后拿著自己蓋好章的離職證明去新公司上班了。在工作過程中,新公司發現他的工作表現并不像自己說的那樣厲害,于是重新調查該人,發現其離職證明是假的。上述案例表明,只檢查離職證明,可能還是無法規避用人風險。
“沒有離職證明,能錄取候選人嗎?”在某個由HR從業者組成的千人QQ行業群里,參與討論的HR中,超過半數給出了否定答案:
“沒有離職證明,我們不敢錄用?!?p>這不僅是人力資源行業的一條鐵律,更是衡量求職者素質的一項標準。
“正規公司會有合規的離職手續,求職者若無法出示離職證明,可能是個人與公司存在糾紛,也可能是公司制度不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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