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的主旨是:公司離職后離職證明一般在離職當天開具,最遲不得晚于勞動者離職后十五天。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因此給員工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離職證明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違法未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從公司離職后離職證明一般在離職當天開,最遲不得晚于勞動者離職后十五天。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屬于違法,因不開具離職證明給員工造成損失的,需要進行賠償。
一、從公司離職后離職證明什么時候開
從公司離職后離職證明一般是當天就可以開出來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各個公司的辦事流程來確定,最遲不晚于勞動者離職后十五天。
在勞動者提出辭職以后,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前,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最晚不得超過十五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屬于違法嗎
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屬于違法,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不配合公司進行交接為由拒絕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用人單位拒絕給離職員工辦理離職證明,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單位不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由此引起離職員工經濟損失,單位是需要進行賠償的。
三、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區別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區別體現在以下方面:
1.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公司不給離職證明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離職后十五天內為其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公司拒絕提供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有所區別,前者是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的書面通知,后者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證明。用人單位違法未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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