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需要根據各個公司的辦事流程來確定,一般是當天就可以開出來的,最遲不晚于勞動者離職后十五天。
在勞動者提出辭職以后,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前,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最晚不得超過十五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一、不開離職證明會有哪些風險?
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不屬于合同內容,但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
對公司而言:離職證明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系的明確證據,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對離職員工而言:離職證明是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若因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造成離職員工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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