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異議的條件有:
1、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2、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3、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的形式;
4、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一、有沒有關于管轄權異議的法律
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于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效嗎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在收到申請后首先應該審查,然后作出書面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件繼續審理。最后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上訴。向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法院間有爭議的提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解決。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提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嗎?《最高法解釋》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里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所以第三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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