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
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一、故意傷害罪的四要件是什么
故意傷害罪的四要件如下:(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于復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
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采取什么手段,客觀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至于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對于強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從重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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