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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勞動關系屬于什么訴訟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08: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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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勞動關系屬于什么訴訟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超過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和必經程序,上述規定在客觀上已將勞動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但是,如果仲裁委未對仲裁時效予以審查,或者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在訴訟中則不應將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即法院審查的原則應為“以不審查作為常例,以審查作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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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法律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超過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和必經程序,上述規定在客觀上已將勞動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但是,如果仲裁委未對仲裁時效予以審查,或者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在訴訟中則不應將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即法院審查的原則應為“以不審查作為常例,以審查作為例外”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超過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和必經程序,上述規定在客觀上已將勞動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但是,如果仲裁委未對仲裁時效予以審查,或者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在訴訟中則不應將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即法院審查的原則應為“以不審查作為常例,以審查作為例外”。反之,如果不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轉化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則會使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時效變得毫無意義,勞動仲裁形同虛設,法律對權利的保障成為無期限,也將會導致整個仲裁程序和訴訟制度的混亂。故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關聯緊密,訴訟時效受仲裁時效的制約,訴訟時效寓于仲裁時效之中。

    一、勞動法有追訴期限嗎

    關于勞動相關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备鶕鲜鲆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定期間?

    我國仲裁法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眲趧臃▽趧訝幾h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系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于仲裁時效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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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超過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和必經程序,上述規定在客觀上已將勞動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但是,如果仲裁委未對仲裁時效予以審查,或者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在訴訟中則不應將仲裁時效轉化為訴訟時效,即法院審查的原則應為“以不審查作為常例,以審查作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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