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婆起訴離婚時,應當按照當事人的態度來確定如何處理。被老婆提起離婚訴訟時,當事人也同意離婚,只是對其他事項存在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請求,從而保護好自己在婚姻中的相關利益;當事人不同意老婆離婚請求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該證據必須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未完全破裂,讓人民法院能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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