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的以下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1、泄露標底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2、與投標人談判投標價格、方案等實質內容; 3、在中標候選人外確定中標人; 4、超比例收取投標、履約保證金; 5、無正當理由不發中標通知書或不按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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