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起訴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離婚產生糾紛的,向法院起訴的條件包括:案件歸人民法院的管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是婚姻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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