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起訴時,應先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復印件。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地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起訴書正文應當明確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應當簽字或者蓋章。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以下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作為原告,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件(借據、借據等)。),收發貨憑證,交易信函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出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承辦人應當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給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要手續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后七天內,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付款期間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未經批準仍不預交的,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開庭,當事人應當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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