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一個組織、團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自然人就是一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出生之日起至死亡時止。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還存在特殊情況,所以我國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按法學界主流的觀點,可把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兩種。
1、一般權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等。
2、特殊的權利能力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才能享有,如參加選舉的權利能力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條件。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活動的主體,區別如下:
1、權利能力:自然人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權利始于成立、終于撤銷。
2、責任能力:自然人完全責任能力一般始于18周歲;法人責任能力始于成立。
3、權利范圍: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的權利自然人就可以實施;只有法律法規允許的權利法人才能實施。
4、責任范圍:自然人承擔無限責任;法人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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