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在做好對投標人守法誠信評價工作的基礎上:(一)應根據項目的技術要求,確定投標人的資質等級,不得隨意提高資質等級排斥潛在投標人。(二)施工總承包招標,投標人的資質應當是總承包資質,不得同時要求投標人具備多種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如項目確有需要的,可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或者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明確擬分包的專業工程及相應的專業分包單位情況。(三)對于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要求確需采用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的,應采用合格制的審查方式,即招標人應當對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提出充分的理由,不得以“打分法”等辦法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一、建筑投標保證金可以退嗎
1.可以退;
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什么是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又稱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投標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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