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發展下級,傳銷一般拉夠三十個人以上,而且發展層級在三級以上是會判處刑罰。因為傳銷的人數達到30以上對社會的影響比較大,可能侵犯大多數人的利益,這就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范圍。公安機關會按照實際情況,對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符合定罪量刑的相關規定會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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